补贴对象
符合条件的创业者。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。
补贴条件
(一)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(女性不超过55周岁、男性不超过60周岁)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1.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学生(在校及毕业5年内)和出国(境)留学回国人员(领取毕业证5年内);
2.军转干部、退役军人;
3.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、本省脱贫人口;
4.返乡创业人员,具体包括:
第一类:在所辖乡镇创业(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)的各类劳动者(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,县城镇、中心镇除外);
第二类:户籍地为我市辖区内,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(指在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求学)、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;
5.创办驿道客栈、民宿、农家乐的人员。
(二)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,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(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)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,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 “经营异常名录”。
补贴标准与补贴期限
10000元,一次性。
应提交资料
(一)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;
(二)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: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;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;属出国(境)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;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;属退役军人、军转干部的需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;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,提供户口簿,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,省外返乡人员提供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或社保缴费记录;属创办驿道客栈、民宿、农家乐的,经营范围属“餐饮业”或“餐饮服务”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办理流程
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之日起3年内,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。流程如下:
(一)网上申报(预受理)
登录“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。个人用户注册,注册后登录系统。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、密码。如实、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,注意资金系统中“受理地点”按申报渠道选取相应县(市、区)。
(二)提交纸质资料(受理和审核)
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,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纸质材料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,通过内部系统或其他方式查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核验信息。
(三)复核、公示、审批、资金划拨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进行复核。对符合条件的,将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,公示结束后将按流程拨付资金。